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及“慈溪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炉排炉三期工程1期”已实施完毕,现公司对上述项目进行结项并注销对应募集资金专户。同时,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决定将节余募集资金365.49万元(截止2024年6月30日金额,最终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20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67,219,884股,每股面值 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82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02,779,956.88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2,606,271.8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50,173,685.00元,其中超募资金为人民币160,173,685.00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7月4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当日出具《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6,721.9884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399号)。公司(含控股公司)已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2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250,000,000.00
2 慈溪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炉排炉三期工程1期 112,173,685.00
为江南体育官网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公司与相关控股公司已按规定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鞍钢支行 9913 7,142,195.82 存续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50,173,685.00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及募集资金到账前通过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截止2024年6月30日累计投入金额 投资进度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路支行 9035 69,031.71 主要为募集资金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
慈溪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炉排炉三期工程1期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州街支行 83 3,570,917.70 主要为募集资金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及募集资金到账前通过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
公司在募投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根据项目规划及实际情况,在保证项目完成质量的情况下,本着合理有效节约的原则,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管控,有效降低项目成本和费用,节约了部分募集资金。同时,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存放期间取得了一定的存款收益。
鉴于公司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已按计划实施完毕,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决定将上述募投项目节余资金365.49万元(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算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在上述节余募集资金划转完毕后,公司将对相关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销户处理。销户完成后,公司(含控股公司)、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且无需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