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泥、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体废品收购人员,造成环境损害。最近,江阴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产废单位应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
某精密轴承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轴承、齿轮、机械零部件等的制造、加工销售,其环境影响报告表载明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泥、废润滑油均属危险废物,应在收集后交由相关危废资质单位处置。2017年至2019年期间,该公司副总经理胡某联系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体废品收购人员马某某收废油泥、废润滑油,收集的废油泥合计2.451吨、废润滑油合计23.9公斤。马某某收取上述废油泥、废润滑油后,又出售给其他回收废品的个人,因该人无法查找,出售的废油泥、废润滑油去向不明。经咨询专家组论证,该案所涉环境损害数额为15万元至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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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精密轴承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要求,将案涉危险废物交由无处置资质的马某某处理,马某某又交给无资质的收废品个人处置,最终导致案涉危险废物去向不明,存在污染环境甚至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极大风险。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当推定案涉危险废物被非法处置并污染了环境的事实成立。某公司、马某某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某公司、马某某应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5万元,并支付专家咨询费10800元。
本案系检察机关提起的因产废单位及相关责任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事实认定上,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在危险废物下落不明时推定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判处污染者承担环境修复费用等损失。一方面是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等行为惩治力度,另一方面是坚持最严格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和生态补偿、修复标准,倒逼企业规范处置危险废物,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江南体育官网。(张海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