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体育平台第2。0.4条 当污泥采用高温堆肥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堆肥的温度必须大于50℃,并应持续5天以上.
第2。0。5条 无上、下水道设备或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医院,对有传染性的粪便,必须进行单独消毒或其它无害化处理.
第2。0。6条 医院污水经处理和消毒后,其所含的污染物质与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3。0。1条 医院应设置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严禁采用渗井、渗坑排放污水。
第3。0。3条医院污水处理构筑物的位置,宜设在医院建筑物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周围建筑物之间宜设绿化防护地带。
第4.0.5条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应对辖区内医院的污水、污泥处理情况,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每年抽查不得少于二次。
第4。0。1条 医院必须对污水、污泥严加管理。未经消毒或无害化处理,不准任意排放、清掏,用作农肥。
第4。0.2条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应定期维修,保证正常运转,当处理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污水仍能按标准要求排放。
第1.0.3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医院,必须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将污水的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1。0.1条为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止医院排放带有病原体的污水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以及肠道传染病和结核病的专科医院、疗养院、其它有关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院)。
第2。0.2条 当采用氯化法消毒时,接触时间和接触池出水中的余氯含量,应符合表2。0.2的要求:
第2。0.3条 污水处理构筑物中的污泥,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污泥排放时应达到下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