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的一个夜晚,近百万立方米的尾砂、水、坝体土方从这里倾泻而出,淹没了湖北省大冶市泉塘村近700亩土地,其中约560亩是集体农用地。
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全国由试点到推广,2019年,这里也开始了对溃坝事故造成的生态损害情况的鉴定和治理等工作。然而,在淹没土地如何修复、修复后的村民赔偿和土地利用等问题上,事故发生单位大冶有色铜绿山铜铁矿与泉塘村村民经过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2021年底,泉塘村村委会一纸诉状将大冶有色告上法庭。他们期望通过法院判决,给这片土地的未来带来清晰的规划。
湖北6月多雨水。王易身着防水胶裤,穿过杂草密布的田埂,来到自家鱼塘喂鱼。连下几天雨,鱼塘水位肉眼可见地涨了起来。
鱼塘位于大冶市泉塘村东北角,铜绿山铜铁矿尾矿库坝体下方。这片土地被村里人叫做三号坝,被称为“坝”,因其由围湖造田而来。
2013年,泉塘村9户人家承包三号坝约600亩土地,成立了生态种养合作社,发展绿色养殖业。王易的父亲王开健将包下的91.25亩地改造成了6口鱼塘。王开健记得,每到收鱼的时候,家家户户忙不过来,都会相互帮着拉网。
昔日的丰收已不再。如今,放眼望去,三号坝垦区被一道防渗渠分隔为两部分:一边是在施工中被填满推平的土地;另一边,是王易家仅剩的3口鱼塘,周边还有一人多高的芦苇丛、积着淤泥的废弃水塘和分散在各处的几间破败平房。
变化始于一场事故。2017年3月12日凌晨,王易的母亲刘小云和往常一样起夜巡塘,发现屋里停了电。“灯泡‘啪’一下,像炸了一样。”屋外传来轰塌巨响,震得玻璃窗嗡嗡作响。夫妻俩出门查看,只见近10米高的巨浪卷着黑色的矿砂从尾矿库方向倾泻而下。
“完了,坝垮了。”刘小云说,二人当时吓得不知往哪里跑,所幸水流没有冲向他们所在的位置。慌乱之中,刘小云给在下游守鱼塘的另一家人打了电话,让他们赶快逃命。
后来公布的调查报告中,这场事故被称为“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绿山铜铁矿尾矿库‘3.12’较大溃坝事故”(以下简称“3.12”事故)。据调查报告,溃坝区位于尾矿库西北坝段,下泄尾砂、水、坝体土方量共计98.6万立方米,造成2人死亡,1人失联,直接经济损失4518.28万元。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一份信访答复文件显示,这次溃坝淹毁及污染下游泉塘村土地约693.35亩,其中集体农用地564.86亩,集体建设用地102.304亩,国有土地26.183亩。
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冶有色)铜绿山铜铁矿安环科副科长吴志坚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大冶有色对溃坝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了赔偿,但关于淹没土地生态恢复治理以及治理后对村民的赔偿问题迟迟未达成一致。大冶有色铜绿山铜铁矿提供的《关于铜绿山矿3.12尾矿库溃坝生态修复相关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生态修复情况说明》)称,“截至2022年初,生态治理工作未有实质性工程进展,只对涉地村民在生态恢复治理期间的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即铜绿山矿每年给予133.8万元的青苗补偿,直至整个生态修复工作完成。”
“这对我们生态环境部门来说,的确是新的工作。”黄石市生态环境局相关科室负责人李龙告诉记者,2019年底,他们接到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事故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了调查走访。
这次工作的启动源于一项新制度的出台。2017年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发生单位为大冶有色铜绿山铜铁矿,相关方包括大冶市泉塘村三号坝铜铁矿、黄石市地质环境监测所、大冶有色设计研究院等7家单位。事故原因包括大冶市泉塘村三号坝铜铁矿非法越界进入铜绿山铜铁矿尾矿库盗采库区矿产资源,留下大小不等的采空区;黄石市地质环境监测所未详细核实三号坝铜铁矿井下实际非法越界开采所形成的采空区范围、位置,为三号坝铜铁矿出具相关分析报告,作出其不是尾矿库2004年“3.16”沉降开裂诱发因素的错误结论;尾矿库加高扩容工程四期施工建设增加尾矿库的荷载,加速溃坝事故发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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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黄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相关材料,记者统计得出,大冶有色作为赔偿义务人,总计赔付约1258.77万元。其中,组织开展污染控制工程,总成本预算902.53万元;赔偿土壤和地表水环境损失约297.5万元,缴入黄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实施地下水环境监测,费用25.738万元;鉴定评估费33万元。
作为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介入的首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李龙称,实践起来并不容易。他举例称,针对这类赔偿案件,正常来说,首先应当认定责任主体,接着对各个主体进行责任分配,再依据其主次责任进行赔偿。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涉及责任主体众多,如何确定最终的赔偿主体成为关键一步。
“后来考虑到大冶有色是事故发生单位,且作为央企子公司,其需要担负起一定的社会责任,我们也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理念推广给他们,加上各方推动,最后才达成了协议。”李龙说。
“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曹明德表示,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国家鼓励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多个单位和个人之间就土壤污染责任承担及责任份额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李龙称,作为新生事物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落地过程中需要面对的问题还包括如何让村民理解生态赔偿和侵权赔偿的不同。他向记者解释,前者的赔偿权利人是黄石市人民政府,侵权赔偿的权利人则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个人或集体。
李龙曾前往泉塘村和其所在的金湖街道办,向村民们宣传所涉法律关系的不同之处。“我当时跟村民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他们的侵权赔偿诉求不一致,他们最好走法律途径,依。”
曹明德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村民所要求的赔偿确实有所不同,二者主体不同、保护的权利也不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护的是环境公共利益,其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费用、修复生态费用等;后者则主要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等私有权利。
相关合同显示,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与大冶有色共同委托武汉大学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污染控制工程方案的编制工作。
2023年6月下旬,记者走访溃坝事故发生地。路边的标志牌显示,铜绿山铜铁矿尾矿库闭库工程已于2019年10月竣工。库区内长满了杂草,周围筑起了铁栅栏。往北看,正是溃坝时尾砂冲向的地方。曾经的鱼塘、菜地、水田等几乎见不到,取而代之的是被平整过的黄泥地。一旁的公示牌显示,这里正在实施铜绿山铜铁矿尾矿库尾砂泄露事件污染控制工程。
泉塘村多位村民告诉记者,他们并不同意实施上述项目,而是希望土地能修复至原状。
吴志坚向记者表示,此前开工时发生过村民阻挠施工的现象,后来当地政府出面协调,工程才得以进行下去。
吴志坚称,项目开启前,关于生态修复、修复完成后的村民赔偿、土地后续利用等问题,大冶有色多次与大冶市政府、金湖街道办、泉塘村进行协商,先后提出了清淤治理、土地征收、土地流转等多种处理方案,均因种种原因未达成一致意见。
关于污染控制工程,《生态修复情况说明》中这样解释:该方案采用原位固化的方式进行处理,通过在地下水上游构建垂直防渗墙阻止重金属的横向迁移,表层建立原位柔性抗渗阻隔层阻止重金属随地下水纵向迁移,之后在表层覆土复绿。
李龙表示,通俗来讲,就是将污染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相当于把那一块地包起来,防止尾砂里的重金属向下迁移,影响地下水。”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一份编制于2021年6月的《铜绿山尾矿库尾砂泄露事件污染控制工程技术方案》(以下简称《技术方案》)也提及,本事件中涉及尾砂泄露量大,污染程度较深,整体挖除工程量过大,修复成本过高,且尾砂的无害化处理与异位修复工程较大,不具有可操作性。
对于上述方案的确定,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和大冶有色均表示,是经过有关专家评审和多个相关部门磋商而定的。黄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文件显示,参与磋商的单位包括黄石市检察院、司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在工程现场的公示牌上,记者看到,工程清表、平整土地面积为366亩左右,而根据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一份信访答复文件,溃坝淹毁及污染下游土地693.35亩。为何只治理了部分土地?
上述《技术方案》显示,评估区域的面积为418375平方米(约628亩),其中完全淹没区的面积为235689 平方米(约354亩),土壤中的主要污染因子为重金属铜和锌。部分淹没区尾砂覆盖较少,污染情况程度相对较弱,且附近存在水塘,污染物易随水流迁移至水塘中,对土壤的污染程度有限,且除靠近完全淹没区的几个点位外,其他土壤均未超过基线水平,因此本项目只针对完全淹没区进行治理。
吴志坚告诉记者,上述工程已于2023年6月30日完成公司内部的验收,“我们已经请了第三方正在做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还会出具专家意见,然后上交政府有关部门。”
“农户说要恢复成以前一模一样,是恢复到最初水田还是后来养殖基地的模样?代价划不划算?这都是要有科学依据的。”泉塘村村委会副主任石伟说,“所以我们现在就走司法程序,由权威部门拿出证据测算,造价到底是多少。”
《生态修复情况说明》显示,2021年底,泉塘村在大冶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对淹没区损害情况进行鉴定评估,并进行完全修复治理;2021年12月-2022年7月,法院委托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进行了生态损害鉴定评估;2022年8月底,法院委托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编制治理方案。2023年8月7日,吴志坚向记者表示,该方案编制已于近日完成,接下来将加强与村民沟通。
泉塘村村民向记者提供的一份2022年5月由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大冶有色铜绿山矿库溃坝事故所涉区域中,尾砂与土壤接触层、及接触层以下约1米处土壤层均有部分点位镉、汞、砷、铅、铬等指标超过基线水平,确认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并且土壤砷、镉、铜、锌等指标含量高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其中一份样品中的砷已超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
上述司法鉴定意见提出,事故所涉区域理论上可通过对压占的尾砂进行清理转移后,采用合适的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使得重金属含量降至可接受水平,将受污染土壤恢复至损害之前的功能和状态。但在修复过程中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安全性、可持续性等原则。
石伟表示,对于大冶有色目前实施的方案,村民确实是不同意的,也要求过其停止施工。法院曾组织过2次调解,但双方始终没能协商出一套满意的解决方案。“目前主要还是等司法程序的结果。”
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公众参与的原则。曹明德表示,这主要体现在宣传教育、检举揭发、制定和公布土壤修复相关标准方面。“在土壤修复方案的制定、实施、评估等方面,目前土壤污染立法暂时没有明确利益受到直接影响的农民在农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中的具体参与机制,但应当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对于类似的污染事故,不少地方选择将修复后的地块改造为旅游景点。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信访答复中称,2018年铜绿山古矿遗址管委会曾将事故土地纳入铜绿山古矿遗址公园建设及青铜小镇建设规划并报上级审批,最终未获批复,原因是土地利用方式不明确。
河北省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专家杨敬坡告诉记者,不同的土地利用方式,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也不同,当地政府可统一协调,在保证使用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技术、资金、时效等因素,确定污染地块修复治理后的质量标准,改变其土地利用性质。
2023年6月24日,生态环境部就《关于促进土壤污染绿色低碳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鼓励农药、化工等行业重污染地块优先规划用于拓展生态空间,提出因势利导研究利用废弃矿山、采煤沉陷区受损土地、已封场垃圾填埋场、污染地块等规划建设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
在修复周期上,广州市提出了“净土开发”模式,以污染地块“先出让再修复,达标后建设”取代“先修复再出让”,旨在加快储备用地出让和再开发的进度。
王开健说,即使修复完成,他和妻子恐怕也不会再继续包地挖塘养鱼了。他解释,从前三号坝本就有水田和灌溉渠,旁边的河道和大冶湖相连,不缺水源。修复推平之后,重新引入水源成本太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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