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召开的环保部常务会议指出,为推进污染减排和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促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的进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将对现行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下称《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
环保部的一位官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介绍,现行《标准》是2001年的标准,当年发布之时正逢垃圾焚烧处理高速发展时期,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环保需求。从2008年开始启动修订,已经前后征求了两次公众意见。
根据环保部常务会议透露,修订后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在适用范围上,纳入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增加了生活垃圾焚烧炉启动、停炉、故障或事故排放的控制要求,严格了生活垃圾焚烧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等污染物排放标准。
“焚烧系统启动、关闭和故障时污染物的产生量显著增大。因此,焚烧系统尽可能减少启动、关闭的次数,保持长年连续运行。欧盟标准中要求故障或者事故持续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1年最多不应超过60小时。参照欧盟的标准要求,新标准做了相应的修订。”一位参与标准修订的环保专家对记者分析。
该专家透露,现行标准对颗粒物采取的是监督性监测,达标要求是测定均值;新标准采用连续监测,达标项目包括小时均值和日均值,数据比现行标准更严格,与欧盟标准接近。氯化氢、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的现行标准是小时均值,修订后的标准包括小时均值和日均值,数据比现行标准更严格,与欧盟标准接近。二噁英类的新标准比现行标准有大幅提高,修订后的标准与欧盟一致。
“新标准也对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做了原则性要求,具体是参考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中对废物集中处置场址选择的要求确定的。”该专家介绍,新标准目前对垃圾焚烧厂的安全防护距离和公共参与内容并未涉及,这些内容需要在环评操作中予以确定或者具体分析。
21世纪经济报道获悉,包括广州、深圳、武汉和北京等地在内的多地公众对垃圾焚烧是否污染周边环境依然疑虑重重,垃圾焚烧厂选址还是一个广受关注的公共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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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建设统计年鉴(2012年)》,我国垃圾焚烧厂数量为138座,焚烧处理能力规模达到12.26万吨/日,焚烧能力所占比例达到27.5%。(编辑 肖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