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位于北方某个城市,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其中4台6t蒸汽锅炉的采购。招标人对招标过程时间计划如下:
(3)2008年8月16日下午4:00点为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5)2008年8月20日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修改了几个关键技术参数;
(8)2008年8月30日上午9:00~11:00,招标人与行政监管机构审查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合同业绩等原件;
(10)2008年8月30日下午1:30~2008年8月31日下午5:30,评标委员会评标;
(2)如果该批蒸汽锅炉需要一个半月交货,其安装与系统调试需要二个月时间,招标人与中标人在2008年9月6日签订锅炉供货合同是否可以保证2008年11月15日按期供暖?如需要保证2008年11月15日按期供暖,该批锅炉采供最迟应在什么时间开始?
《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工程货物招标的程序及时间安排的规定。
[分析] 《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工程货物招标的程序及时间安排有明确的规定,招标人在组织招标时必须遵守。此外,锅炉加工与安装需要一定的周期,有关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工期定额,如建设部《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等,是招标人在安排项目招标计划时需要了解清楚的。
①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满足《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规定,因为2008年8月9日-10日为星期六、星期日,为法定休息日。
②2008年8月16日上午9:00点组织投标预备会议不妥。投标预备会议的目的是澄清潜在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对招标文件及相关条件的疑问,应安排在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现场考察时间之后,以便于统一对投标人在现场考察和招标文件提出的问题进行澄清。
③2008年8月20日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2008年8月30日上午10:00点投标截止不妥,因为不满足《招标投标法》至少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发出的规定。如果必须在2008年8月20日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招标人应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即延长到2008年9月4日,以满足法律对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发出时间的规定。
④要求2008年8月29日下午4:00前递交投标保证金不妥。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除现金外,还包括转账支票、投标保函等形式。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均可与投标文件一起递交。
⑤2008年8月30日上午9:00点投标截止,2008年8月30日上午11:00组织开标不妥。《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⑥2008年8月30日上午9:00~11:00,招标人与监管机构审查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合同业绩等原件的做法不妥。依据《招标投标法》,此时应组织开标。同时查对有关证明证件原件的目的是为了评审投标文件,法律将这一事项的权利赋予了评标委员会,不在招标人与监管机构。
(2)招标人与中标人在2008年9月6日签订锅炉供货合同不能保证2008年冬天供暖。依据锅炉供货及安装时间,这4台锅炉最快也只能在2009年1月中旬具备供暖条件,而北方城市每年十一月十五日进入冬季供暖期,所以招标人安排的计划不能满足2008年供暖需求。如果必须满足2008年冬季供暖,则应将招标启动时间提前至少两个月时间,即在2008年5月底或6月初开始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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