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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厂中厂”外包外租专项整治案例警示(五)

发布时间:2024-10-11 20:10:42人气:

  江南体育平台为全面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精准执法阶段落地见效,加大重大事故隐患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涉及“外包外租”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省、市、区统一部署,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在第四季度开展“外包外租”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现曝光2起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督促新吴区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件回顾:2023年9月6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安耐杰动力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厂房分别出租给无锡聚得兴科技有限公司、无锡雅量工具有限公司等4家生产经营单位。无锡安耐杰动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房产租赁协议》和《厂房出租安全协议》显示:该单位未向无锡雅量工具有限公司书面告知出租场所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无锡安耐杰动力工程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0.7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2023年8月24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无锡森通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开展“厂中厂、小园区”督查时,发现无锡森通筑路机械有限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许某正在进行熔化焊接作业,经核实,许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处理结果:执法人员开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无锡森通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无证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整改其他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处罚款人民币2.9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外包外租管理混乱一直是关键环节重大事故隐患之一,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将其作为突出问题重点排查整治,现整理1起外包外租典型案例曝光。

  天津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进行井下潜水排污泵维护作业过程中,1人硫化氢中毒,后又有2人下井施救,相继硫化氢中毒。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

  经调查,天津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污水联通工程污水泵站的建设施工(含2年质保)转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自然人,还存在未向井下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等情况。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天津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予以18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停止其在天津市参加投标活动6个月。

  了解更多处罚详情请点击:《津南区北闸口镇北义村3#污水提升泵站“7·17”较大硫化氢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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