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常州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地块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报告送到江阴法院李宇璐法官的桌上,这个前后历时一年的土壤损害赔偿案件终于圆满了结。
2022年7月,常州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锈钢制品公司)向江阴法院起诉,称其于2011年开始租赁土地厂房给科技公司从事金属制品及设备的表面处理。经过检测,现案涉厂房土壤六价铬严重超标,而土壤修复费用初步估算需1300余万元,请求科技公司承担。
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李宇璐立即意识到情况的紧迫性。被污染的土地中,如果的确存在六价铬等重金属,不但涉案土壤被污染,还会随着地下水向周围扩散,对生活工作在周边的群众都会产生危害。
李宇璐立即与属地环保部门联系,环保部门现场勘察后反馈:科技公司、不锈钢制品公司前期做过两次土壤采样监测,个别点位测出六价铬超过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可能对人体健康存在风险,应当开展进一步调查和评估,判断是否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于是,李宇璐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组织协商,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共同选定专业机构对案涉厂房地块展开详细的土壤调查和风险评估。
2022年12月,机构编制了案涉厂房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因在疫情期间,李宇璐组织了线上专家评审,并邀请属地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参加,专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评审意见,同意上述报告结论:土壤中六价铬的人体健康风险均不可接受,需展开修复或管控措施。双方当事人对于如何开展修复、是否需要环保部门监管等存在争议,为解决争议,李宇璐向属地环保部门发函,要求环保部门对修复措施及监管等予以明确。属地环保部门回函明确案涉土壤修复可以参照《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规范转运处置污染土壤,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监理,修复完工后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相关环境保准和技术规范,开展修复效果评估,编制报告留档备查。
案涉土壤修复需耗费较长时间且专业性强,为及时将受污染的土壤修复,减少污染损害的扩大,李宇璐召集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规范,告知法律风险,在法官深入浅出的阐明了道理后,双方一致认为,应尽快解决争议,对土壤尽快修复,不让损害继续扩大,才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于是,2023年1月,科技公司同意一次性补偿不锈钢制品公司258万元,用于案涉污染地块的土壤修复;不锈钢制品公司负责案涉地块土壤的修复工作,承担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责任。
尽管已经结案,但李宇璐继续关注并督促后续修复情况。不锈钢制品公司委托专业机构编制修复方案,委托第三方转运处置,相关单位出具了修复施工报告、修复工程监理报告。施工完毕后,不锈钢制品公司委托专业机构编制了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至2023年5月,案涉受污染土壤已修复完毕。
铬(Cr)是一种天然存在的金属,存在多种可能的氧化价态。金属铬存在于金属合金中。三价铬化合物是最稳定的铬化合物。六价铬处于第二稳定状态,一般通过工业过程生产,也可以通过高温加工产生,如不锈钢或其他含铬合金的焊接过程。六价铬化合物是已被列入我国《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和《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的危险化学物质。接触六价铬(三氧化铬)会引起多种短期和中期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呼吸道刺激、流鼻血、鼻涕、鼻溃疡、哮喘加重、皮肤灼伤和肺炎。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已经确定六价铬化合物为人类致癌物(第1类)
2017年12月27日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将六价铬化合物等22种危险物质,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和实行限制使用、鼓励替代和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信息公开制度等。
2019年7月23日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发布了《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将六价铬化合物等10种(类)有毒有害污染物质列入该名录中,以加强污染防控和治理。
我国颁布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分别对第一类污染物六价铬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大气污染物铬酸雾规定了综合排放标准。
原标题:《【六五环境日系列活动之五】结案不等于结束,土地被修复才能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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