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改委、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能源企业: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4〕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先进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在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做好能源领域碳达峰中的积极作用,引导能源有关企业在设备更新与节能改造时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产品,现公开征集能源领域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合我省火电、风电、水电、核电、光伏、储能、电网、天然气长输管道、液化天然气存储等能源领域应用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
(二)申报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应符合我省能源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先进性、创新性,能够反映相关技术产品的最新进展,各项主要性能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具有一定的引领作用;符合绿色发展理念,节能效果、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适于广泛推广应用。
(四)符合国家颁布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准或技术要求,或经有资质认证部门认证通过。
(五)申报的技术产品装备至少应有两个成功应用案例(其中至少一个为在我省应用案例),应用案例正常运行超半年,无安全、环保等方面问题,生产企业具备批量生产条件。
(六)申报单位应提交申报的技术产品装备的用户单位出具的应用效果评价证明。
(四)其他材料,如技术产品知识产权或专利证明、代理证书、获奖情况、技术鉴定报告、科技查新报告、技术装备销售合同、示范应用运行证明等。
(五)已列入国家节能低碳技术产品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产品,如相关节能技术标准无变更的,仅需提供材料(一)、(二)。
(一)自愿申报。按照自愿原则,申报单位可径向我委或通过各设区市发改委转报我委。
(三)专家评审。我委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采用专家论证、技术答辩、现场考察等方式对申报技术产品的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节能效益、经济效益、推广应用前景等进行评审。已列入国家级节能低碳技术产品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产品标准无变更的,可直接进入公示环节;如相关节能技术产品标准有变更的,需对技术产品重新进行检测、评审或认证。
(四)公示发布。我委根据初审、评审意见形成《福建省能源领域节能新技术产品装备推广目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布。
发布《福建省能源领域节能新技术产品装备推广目录》,加大相关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的推广,在能源领域能效诊断中优先推荐使用目录内的节能技术产品,支持和鼓励有关企业在设备更新、项目新建、改扩建、技改过程中采用目录内的新技术产品装备。
(二)本次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31日,我委将根据各单位申报情况适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发布《福建省能源领域节能新技术产品装备推广目录》。
(三)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骑缝章)。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寄送到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发展中心,电子材料同步发送至
(四)央企在闽总部(省级公司)、省能化集团、省投资集团负责统一报送集团旗下控股的能源企业的有关材料;各设区市发改委、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除上述央企、省能化集团、省投资集团控股外的能源企业的申报工作。
各设区市发改委、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能源企业: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4〕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先进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在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做好能源领域碳达峰中的积极作用,引导能源有关企业在设备更新与节能改造时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产品,现公开征集能源领域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合我省火电、风电、水电、核电、光伏、储能、电网、天然气长输管道、液化天然气存储等能源领域应用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
(二)申报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应符合我省能源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先进性、创新性,能够反映相关技术产品的最新进展,各项主要性能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具有一定的引领作用;符合绿色发展理念,节能效果、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适于广泛推广应用。
(四)符合国家颁布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准或技术要求,或经有资质认证部门认证通过。
(五)申报的技术产品装备至少应有两个成功应用案例(其中至少一个为在我省应用案例),应用案例正常运行超半年,无安全、环保等方面问题,生产企业具备批量生产条件。
(六)申报单位应提交申报的技术产品装备的用户单位出具的应用效果评价证明。
(四)其他材料,如技术产品知识产权或专利证明、代理证书、获奖情况、技术鉴定报告、科技查新报告、技术装备销售合同、示范应用运行证明等。
(五)已列入国家节能低碳技术产品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产品,如相关节能技术标准无变更的,仅需提供材料(一)、(二)。
(一)自愿申报。按照自愿原则,申报单位可径向我委或通过各设区市发改委转报我委。
(三)专家评审。我委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采用专家论证、技术答辩、现场考察等方式对申报技术产品的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节能效益、经济效益、推广应用前景等进行评审。已列入国家级节能低碳技术产品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产品标准无变更的,可直接进入公示环节;如相关节能技术产品标准有变更的,需对技术产品重新进行检测、评审或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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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示发布。我委根据初审、评审意见形成《福建省能源领域节能新技术产品装备推广目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布。
发布《福建省能源领域节能新技术产品装备推广目录》,加大相关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的推广,在能源领域能效诊断中优先推荐使用目录内的节能技术产品,支持和鼓励有关企业在设备更新、项目新建、改扩建、技改过程中采用目录内的新技术产品装备。
(二)本次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31日,我委将根据各单位申报情况适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发布《福建省能源领域节能新技术产品装备推广目录》。
(三)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骑缝章)。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寄送到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发展中心,电子材料同步发送至.cn。
(四)央企在闽总部(省级公司)、省能化集团、省投资集团负责统一报送集团旗下控股的能源企业的有关材料;各设区市发改委、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除上述央企、省能化集团、省投资集团控股外的能源企业的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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