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始出来,业界期盼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十条”)终于落地,立即引起各方热议。
与之前预估的万亿市场不同,一方面,“土十条”将风险管控作为核心,让市场回归理性。另一方面,“土十条”的主要指标,对土壤修复行业和企业提出更高要求。
那么,业界对期盼已久的“土十条”有何看法,行业水平能否与“土十条”要求相匹配?“土十条”能否解决行业现存的商业模式和资金等问题?
“土十条”实施前提是知道污染家底,目前釆样技术、釆样程序、实验室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都不足以保证调查结果的可靠性
中环循(北京)环境技术中心总经理龚宇阳认为,“土十条”很系统、很全面,体现了政府土壤污染治理的决心。
“土十条”提出,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江苏苏州中科慧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夏金华认为,“土十条”围绕土壤安全和农田保护,对当前的土地质量进行调研,有针对性地科学地保护和修复土壤,值得肯定。
而龚宇阳认为,落实“土十条”,细节决定成败。比如“土十条”实施的前提是知道污染家底,其中科学可靠的详细调查是基础,采样技术规范制定和实验室质量验证是关键。但目前采样技术、采样程序、实验室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都不足以保证调查结果的可靠性。
土壤治理思路更加科学合理,对行业的市场预估回归理性,对治理监管和要求更加严格
今年年初,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特别强调:土壤污染治理思路不是投入几万亿元的“大治理”。“土十条”出台后,更是将风险管控作为核心,而并非产业界期待的修复盛宴。
环境保护部的解读也明确,实施“土十条”,预计可拉动GDP增长约2.7万亿元,可新增就业人口200万人以上;到2020年,预计可带动环保产业新增产值约4500亿元。
因此,有业内人士表示,“土十条”短期内对土壤修复市场不会有太大刺激作用。而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认为,“土十条”虽然目标严苛,但落地路径相对谨慎,未来土壤修复市场将缓慢开启。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土壤相关企业至少为1000家,99%以上的修复企业是近几年出现的。而“土十条”对污染土壤的治理思路和市场空间的预估回归理性,也将为过热的行业降温。
以农用地治理为例,“土十条”提出,“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中国修复产业联盟张旭辉介绍说,这证实了去年10月国土资源部“遭受严重污染无法治理的耕地应当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的说法。在风险管控思路下,污染耕地多了一条出路,这一提法避免了不少无效治理。
除“土十条”的治理思路更贴合实际,也对治理企业提出更高要求。比如,“土十条”提出,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不仅对修复过程进行监管,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还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业界认为,对企业治理的过程监管更加严格,将规范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行业存在技术储备和人员队伍不足等问题,需要企业完善产业链,提升自主研发水平
“相比‘水十条’,‘土十条’市场空间没有之前想象的大,但对相关产业的要求更高,行业水平距离‘土十条’要求还有差距。”薛涛认为。
在我国,由于污染物类型、污染程度和修复技术的不同,其成本差异也比较大,农用地治理与修复成本从每亩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成本则在每立方米几百元到几千元之间。按照“土十条”要求,“根据试点情况,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迫在眉睫。
而有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土壤修复行业存在技术储备不够、人员队伍不足等问题,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要想达到目标中的规模尚需时日。那么,企业应该如何发力,提升自身技术水平?
在这方面,永清环保已经开始研发不同污染土地的自主技术。北京建工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也在针对“土十条”要求,布局全产业链。
据介绍,北京建工不仅加大技术研发投入,与国内或国际领先设备制造企业合作,通过技术引进、合作研发和自主研发3种途径,实现修复设备产品的国产化。同时,以修复工程业务为核心,逐步扩大咨询和产品业务的比重。
多种手段解决土壤修复资金问题,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但推广PPP模式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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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土壤修复商业模式的建立是业界探索的重点领域。有观点认为,由于没有明确的商业模式,我国土壤修复市场也一直依靠专项资金带动。而业界期待,“土十条”推动行业赢利模式的形成,促进企业尝试新的治理模式。
在资金方面,“土十条”提出,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比如,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积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等。
有业内人士认为,PPP模式的推广加上试点项目的明确,将加速开启“十三五”土壤修复的蓝海市场。而对于行业资金短板,龚宇阳强调,PPP模式中社会资本如何落地;如何创造性把“土地作为资源”和资本嫁接,都需要进一步探讨。
薛涛也认为,考虑到地方债务的控制需要,加上“水十条”对黑臭水体治理的刚性要求,城市流域治理占了地方政府未来几年在环境修复领域负债型支出的大部分,因此,即使采用PPP模式,大型土壤修复项目在“十三五”期间仍不会很多。
“目前的修复工程项目,修复企业垫资的情况很常见,企业负担不小。”张旭辉认为,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修复企业发行股票,将有利于扶持好的修复企业快速成长;同时,缓解修复资金问题。
永清环保董事长刘正军认为,在土壤修复领域各种模式都可以试点尝试。他建议,成立专门的土壤修复基金,比如美国的“超级基金”制度。